2023最新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方针月出售10万以下免增值税超越10万减按1%交税

2023-12-20 21:06:23 产品中心 1

  原标题:2023最新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方针,月出售10万以下免增值税,超越10万减按1%交税

  2023年1月9日,财政部发布关于清晰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的公告。其间说到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  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  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  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依照以下规则履行:

  (一)答应生产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交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交税人,是指供给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%的交税人。

  (二)答应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交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,是指供给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%的交税人。

  (三)交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方针的其他有关事项,依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。

  四、依照本公告规则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交税人今后交税期应缴交税款或予以交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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